2017-2018駐村申請簡章-文化部

(105年)文化部選送漫畫藝術家參與「2017-2018法國安古蘭國際漫畫暨影像城駐村交流計畫」徵選簡章

發佈日期:2016/12/23
相關網址:http://grants.moc.gov.tw/Web/PointDetail.jsp?Key=35&P=2127

一、   計畫目標:為支持臺灣漫畫藝術創作,文化部與法國安古蘭國際漫畫暨影像城合作,甄選並資助兩位具創意及藝術性之漫畫家所提之創作計畫,入選的兩位藝術家將赴法國安古蘭國際漫畫暨影像城作者之家駐村創作。
二、   合作對象介紹:
1、安古蘭國際漫畫暨影像城所轄單位包括安古蘭漫畫博物館、漫畫圖書館、藝術與實驗電影院、會議廳、負責漫畫家駐村之「作者之家」、展覽廳、專門書店、技術及多媒體支援中心等。
2、安古蘭國際漫畫暨影像城旨在促進法國及國際間之漫畫藝術創作並提高漫畫藝術價值,豐富其內涵並保存人類文化資產,並與安古蘭漫畫節共同致力打造安古蘭為歐洲漫畫之都。
3、負責漫畫家駐村之「作者之家」自2002年以來,已接待過200多位來自法國或其他國家具有潛力及創意的漫畫藝術家駐村,利用藝術村設備進行圖像創作、研習或與其他駐村藝術家交流相互啟發創意。
三、執行單位:駐法國代表處臺灣文化中心(以下稱巴文中心)
四、選送人數:正取2名。另備取1名。
五、駐村時間:2017121日至2018228(確切日期視漫畫城當年行事曆適當調整而定),為期3個月。
六、駐村地點:法國安古蘭市。
七、申請資格:
(一)遞件資格:
1、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國者。
218歲以上、於預訂駐村時程起始日非在學學生(含碩、博士生、休學者)。
3、具備基本英語或法語溝通能力。
(二)專業資格:
1、至申請截止日止持續漫畫創作(同人誌原創作品亦可)三年以上,且在臺灣或其他國家已經發表2件以上個人漫畫創作作品,包含曾於漫畫數位平台發表連載作品。
2、二年內未曾獲選文化部駐村計畫補助。
 
八、申請資料:
(一)2017-2018法國安古蘭國際漫畫暨影像城駐村交流計畫」徵選報名表。
(二)個人簡歷(含獲獎紀錄等)以及其他有利候選資格的圖像創作資料檔案。
(三)漫畫圖文創作計畫:以文字與圖像表述,並包括此創作計畫三張連續性完稿的漫畫作品。內容不限,惟若純屬駐村心得紀錄性質,則不予考慮。
(四)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
 
、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20170118(星期三)下午5時止,以送達時間為準(非以郵戳時間),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十、遞件地點: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14樓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李小姐收。信封請註明:「申請2017-2018法國安古蘭國際漫畫暨影像城駐村交流計畫」。惟數位創作如數位漫畫連載或其他於數位平臺發表之創作,可採電郵申請傳至MTL@moc.gov.tw信箱。申請文件、資料及其附件,不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一、評選程序:
(一)本計畫將進行三階段之評選:
1、初審:由文化部業務單位審查申請文件資格。
2、複審:依初審結果,由文化部聘請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團進行複審。
3、決審:複審通過者資料送安古蘭國際漫畫城,會同巴文中心代表進行決審。
(二)評選標準:
1、駐村創作計畫內容。
2、作品之藝術性及原創性。
3、適度英語或法語之溝通能力。
(三)獲選公告:正取2名由文化部正式發函通知,正取及備取名單預計於20174月在文化部官網(http://www.moc.gov.tw/)公告。
十二、補助項目:
(一)文化部提供項目:
1、往返臺北-巴黎經濟艙機票乙張:機票費申請支領時,應檢附電子機票、機票購票證明(向旅行社購買者須檢附「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全程登機證票根。
2、往返巴黎-安古蘭二等艙火車票乙張:由機場至駐村地之捷徑距離,火車票應檢具搭乘票根。
3生活費:每位漫畫藝術家每月生活費830歐元(含需自行支付公寓水電暨瓦斯費),為期三個月。支領時應簽收文化部「收據」。
4、保險費:駐村期間得依實際需求購買保額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之保險,申請支領時,應檢附「投保保單」、「支付收據」及相關原始單據。
 
5、於文化部主辦之漫畫相關推廣活動(如金漫獎、法國安古蘭漫畫節台灣館等)優先參與或展出駐村成果。
 
(二) 國際漫畫暨影像城提供項目:
1、三個月駐村期間之住宿空間:附傢俱的公寓一間(兩房一廳一衛,與另一名獲選駐村者共用)
2、完備的團體或個人工作室,以及圖像創作所需之工作器材 (如圖像製作軟體之電腦設備、繪圖桌、掃描器等)
3、駐村漫畫家並可自由使用作者之家之設備(包括資訊與圖像複製室、資料室、展覽室及會議室),以及國際漫畫暨影像城之設備(漫畫博物館暨圖書館)
 
十三、注意事項:
(一)獲選漫畫藝術家應與文化部簽訂契約書,若因故無法於約定期間成行,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備取者遞補,不得異議。安古蘭國際漫畫暨影像城另將與獲選駐村漫畫藝術家就所贊助內容細節另訂契約。
(二)獲選漫畫藝術家應自行辦理出國手續,包括醫療保險、購買機票等事宜。
(三)獲選漫畫藝術家應遵守安古蘭國際漫畫暨影像城機構之規範,如因特殊事由須中途退出或長時間(七天以上)離開駐村(館)地點者,需事先徵得安古蘭國際漫畫暨影像城、巴文中心之同意後,始可退出或離開駐村地點。並由巴文中心報文化部核備,依比例扣除不在村期間之生活費補助款;違反前述約定未經文化部同意者,文化部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補助,並結算追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款。
(四)駐村結束後,獲選漫畫藝術家應於契約規範期限內繳交文化部補助案成果報告書、部分當地創作之作品、及相關原始支出憑證,送文化部辦理核銷結案。
(五)獲選漫畫藝術家於駐村期間,須無條件且無償接受本部安排透過網路分享駐村期間活動情形。漫畫藝術家於駐村結束後,必要時,須無條件且無償接受安古蘭國際漫畫暨影像城安排,進行駐村期間創作作品展覽。
(六)獲選漫畫藝術家於駐村結束後,應於文化部主辦之漫畫相關推廣活動(如台北國際書展、金漫獎等)展出駐村成果,本部亦得視實際情況協助辦理返國座談會或聯合展覽,分享駐村經驗。
(七)獲選之漫畫藝術家應保證交付文化部之相關著作,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獲選漫畫藝術家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文化部受損害時,獲選漫畫藝術家應負賠償責任。
(八)申請人所送之資料,於評選結束後不予退件,需退還者請於申請表上註明,並另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
(九)補助經費如有尚有結餘款,受補助者應繳回,未繳回者將停止補助二至五年。
(十)基於避免政府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給予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撤銷或廢止受補助金受領資格並限期繳回已領之相關補助金。
十四、本案聯絡人: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李小姐,電話:+886-2-8512-6493/EmailMTL@moc.gov.tw
駐法國代表處臺灣文化中心(巴文中心)楊小姐,電話:+33-1-44-39-88-42 / Email :ychcctp@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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